89年,日本颁布《大日本帝国宪法》,而后在1890年,确定了《法院构成法》和《行政裁判法》。”
“相比而言,日本的立法时间比德国晚了十几年,相比于老牌英美法系国家,两者都是弟弟的存在。”
“其中,日本的立法,也抄了不少德国的内容。”
“两者作为大陆法系国家,也不太奇怪,毕竟立法这种玩意儿,甚至没有什么知识产权保护,其他国家想要照抄,那就抄呗。”
“有些国家甚至很愿意让其他国家学着自己进行立法,毕竟有句我们非常耳熟能详的话,‘学我者生,似我者死’。”
“这句话之外,又有一句相辅相成的话,就是当你学会了我,你也就成为了我。”
“事实上,日本后来能和德国一起搞法西斯这种事情,未尝没有日本学了很多德国制度的原因在。”
“《法院构成法》事实上参照了1877年德国的《法院组织法》制定,分为法院、检事局等,将普通法院分为了区法院和地方法院,控诉院和大审院。”
“普通法院采用了审检合一的制度,区法院受理轻微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,如果不服区法院的判决,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诉,”伍爱华科普道:“至于说控诉院,在全国共有7个,作为地方法院的二审和区法院的三审法院。大审院则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,终审法院,不得不说这个名字非常具有日本的特色,看起来就很像日本人取出来的名字。”
“《行政裁判法》则是规定了行政法院,日本的行政法院设立在东京,只审理行政违法。”
“因为日本当时还处于帝国的状态,所以当时还设立了军法会议和皇室法院,专门处理军事违法犯罪和皇室的纠纷诉讼。”
“明治设立了这样的审判制度,但是就日本社会那种情况,处于日本帝国之下,究竟有没有司法公正公平,大家懂得都懂,自由心证,这里我们就不多加讨论。”
“只能说,在战败之后,日本被美国全面接手,后来的法律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,虽然依然是大陆法系,但是和德国有了很大的区别。”
“1947年,日本重新颁布《法院法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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